2016年5月20日 星期五

勞基法36條,勞工每7日應有一日休息當作例假

北市勞動局指出,經調查後超商沒有違規情形,因勞基法36條的規定,勞工只要第一個禮拜第1天休假,跟第二個禮拜最後1天休假就不違反,中間最多可以連續上班12天

勞基法36條,勞工每7日應有一日休息當作例假

沒有留言: